申请执行人马荣。被执行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泰安大厦第**写字楼第**1215。法定代表人吴小雄,负责人。第三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自编****之**iv> 法定代表人吴小雄。
本院在执行马荣与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直接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系第三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企业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系第三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该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追加第三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广州逐日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荣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全军审判员:邱伽苾审判员:何明波
书记员:李游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8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