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彭劲松。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央大厨房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央大厨房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国辉
书记员:柯琪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