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文达,男,1937年11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大姚县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楚雄公路管理总段。委托代理人:杨逢春,楚雄公路管理总段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马兴,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董文达因与被申请人楚雄公路管理总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楚中民一终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向再审申请人董文达释明其要求恢复公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再审申请人董文达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董文达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文达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俊杰审判员:李立英代理审判员:李玲燕
书记员:吴丽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