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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丛志刚与威海富丽实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威经技区执仲字第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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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丛志刚。被执行人威海富丽实业公司。

上述当事人之间经济补偿金、伤残补助金、医药费纠纷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威经劳人仲案字(2013)第86号、第87号、第97号、第1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丛志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0.92万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威海富丽实业公司的应收款及厂房拍卖剩余价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军

书记员:姚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