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中医学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淑然。
申请再审人云南中医学院因与被申请人丁淑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二终字第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南中医学院申请再审称:1.本案早在2009年就己审结,二审法院对原己生效的判决确认的事实置之不理,又再次重新审理本案且作出与原生效判决截然不同的判决,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严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云南中医学院门诊部就丁淑然是否可以补办社会保险的问题专门向昆明市社会保险局作了相应请示,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在二审判决下达后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丁淑然可以补办社会保险,享受退休保险待遇。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的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2011)昆民二终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纠正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再审被申请人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尽管经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两级人民法院多次仲裁和裁判处理,但每次仲裁和裁判均未对与原告的实体利益进行处理和认定。现原告要求对其实体权益进行处理而提起的诉讼,并不属于重复诉讼”的认定并无不妥,现云南中医学院认为丁淑然的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对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提出的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理由,经查,云南中医学院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已经为丁淑然补办了养老保险,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对其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云南中医学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中医学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宇代理审判员:陈昱荃代理审判员:姚江涛
书记员:周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