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李万斌与王志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吴民初字第004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万斌,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被告王志远,男、汉族,1953年5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万斌与被告王志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斌在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双方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且双方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万斌承担。

审判员:乔正文

书记员:张永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