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树彪与陕西盛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98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树彪。被执行人陕西盛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树彪与被执行人陕西盛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1)雁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81600元,剩余案款申请人放弃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支付申请人20000元,于2014年1月20日前支付61600元;三、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民执字第009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