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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仝东波与陕西晨阳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马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4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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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仝东波,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生。被执行人陕西晨阳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裕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良,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生。

申请执行人仝东波与被执行人陕西晨阳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马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仝东波于2013年1月2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941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2月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2013年6月3日,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晨阳建筑劳务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信息,并于当日在其银行账户内扣划本案全部执行款。现本院已将执行款4941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9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贺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