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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宝根、孟松山、张振双、段有利、郑长山、姚水旺、景宝宝、范广斌与焦传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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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宝根,男,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孟松山,男,1956年9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振双,男,1960年2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段有利,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长山,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姚水旺,男,1957年2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景宝宝,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范广斌,男,1964年2月16日生,汉族。执行代表人:赵宝根、郑长山、姚水旺。被执行人焦传书,男,1956年7月24日生,汉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传书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二0一三年七月三日申请执行人代表人赵宝根、姚水旺向本院申请撤销其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2)铜王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有被执行人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川审判员:惠平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付纪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