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波,女,汉族,1970年11月2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耿秋,男,汉族,1965年9月6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耿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给付执行款及执行费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琳琳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