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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桂英与被执行人耿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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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女,汉族,1969年12月1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耿秋,男,汉族,1965年9月6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李桂英与被执行人耿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9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给付执行款及执行费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琳琳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