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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郭洪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泰执字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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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传利,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洪瑞,男,山东省新泰市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洪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洪瑞名下的银行存款,后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郭洪瑞为业主的静乐精诚机械修理厂对第三人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788838.05元。现申请执行人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洪瑞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剩余债权,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洪瑞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民四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君远审判员:高鹏代理审判员:马卫星

书记员:刘振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