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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蒲林枝与罗华泽、陕西隆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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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蒲林枝。被执行人罗华泽。被执行人陕西隆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蒲林枝与罗华泽、陕西隆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3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7606元执行请求。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民执字第00144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