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罗天金与康绍兵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衢龙民初字第5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罗天金,被告:康绍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天金与被告康绍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天金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绍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天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天金撤回对被告康绍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天金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刘秀华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