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天金,被告:康绍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天金与被告康绍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天金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绍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天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天金撤回对被告康绍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天金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刘秀华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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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天金,被告:康绍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天金与被告康绍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天金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康绍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天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天金撤回对被告康绍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天金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刘秀华
书记员:王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