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远清。被告陈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远清与被告陈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远清负担。
代理审判员:郑爱华
书记员:邱强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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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远清。被告陈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远清与被告陈忠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远清负担。
代理审判员:郑爱华
书记员: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