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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迎权与尹聚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初字第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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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刘迎权,男,198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委托代理人武秀芬,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尹聚献,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迎权与被告尹聚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经调解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原告自愿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迎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迎权撤回对被告尹聚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刘迎权负担。

审判员:李晓敏

书记员:王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