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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龚乃庆与胡仲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民初字第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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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龚乃庆。被告:胡仲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乃庆诉被告胡仲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乃庆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龚乃庆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仲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乃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龚乃庆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长:徐文源审判员:许琴人民陪审员:施剑阳

代书记员:郑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