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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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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胜利,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现暂住慈溪市。被告:屠友常,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上海天路弹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1308号。法定代表人:裴桂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红安,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胜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长:车建国审判员:陈忠弟人民陪审员:施剑阳

书记员:马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