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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张如良、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永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21民初4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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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如良,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东苑小区(田区市容局一楼),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689770901P。法定代表人:顾庆林,公司经理。被告:安徽永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永幸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2542X。法定代表人:刘广辉,公司经理。被告:何常春,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凌,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张如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如良撤诉。

审判员:史太宗

书记员:刘梦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