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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安全福与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未民宫初字第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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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安全福。委托代理人张光平,男。被告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南窑头。法定代表人肖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伟,男。第三人杜友林。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全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石瑞代理审判员:黄亚军代理审判员:王爱军

书记员:刘伟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