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全福。委托代理人张光平,男。被告陕西恒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南窑头。法定代表人肖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伟,男。第三人杜友林。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全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石瑞代理审判员:黄亚军代理审判员:王爱军
书记员:刘伟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