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玉泉与陕西金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42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玉泉,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金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泉与被执行人陕西金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玉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四终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654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其义务,申请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四终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