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龙斌,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晖,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斌与被执行人刘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龙斌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5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4158元及利息。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刘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未执字第001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李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