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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胡治江与陈福平、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楼下村老人协会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乐柳民初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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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治江。委托代理人:胡起并。被告:陈福平。委托代理人:徐云良。被告: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楼下村老人协会。负责人:陈元臣。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治江诉被告陈福平、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楼下村老人协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治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1110元,由原告胡治江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文丹

书记员:陈茂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