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连夫。委托代理人:杨友福。被告:林逢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连夫诉被告林逢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4日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连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连夫负担。
审判员:林建林
书记员:梁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胡连夫。委托代理人:杨友福。被告:林逢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连夫诉被告林逢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4日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连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连夫负担。
审判员:林建林
书记员:梁静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