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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胡连夫与林逢行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乐荆民初字第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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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连夫。委托代理人:杨友福。被告:林逢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连夫诉被告林逢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4日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连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连夫负担。

审判员:林建林

书记员:梁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