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照平,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吉安街**。委托代理人:赵云禧,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耦联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吉林市龙潭区九江路法定代表人:赵万新,董事长。被告:于静春,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桦皮甸村桦皮甸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照平诉被告吉林市耦联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于静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照平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照平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0元,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周美辰
代理书记员:杜雪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