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李照平与吉林市耦联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于静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龙民一初字第80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照平,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吉安街**。委托代理人:赵云禧,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耦联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吉林市龙潭区九江路法定代表人:赵万新,董事长。被告:于静春,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桦皮甸村桦皮甸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照平诉被告吉林市耦联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于静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照平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照平以另行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00元,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周美辰

代理书记员:杜雪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