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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杜广峰与张荣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兰民初字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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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杜广峰,居民。被告张荣远,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广峰与被告张荣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广峰负担。

审判员:张晓宁

代书记员:杨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