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广峰,居民。被告张荣远,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广峰与被告张荣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广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广峰负担。
审判员:张晓宁
代书记员:杨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