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军鑫,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杨金旭,男,住安县。委托代理人唐德清,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军鑫与被告杨金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黄军鑫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军鑫撤回对被告杨金旭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黄军鑫负担。
审判员:吴永莉
书记员:徐红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