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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宋学全与苏仁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0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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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宋学全,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玉娥,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被告苏仁雨,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学全与被告苏仁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学全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学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学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赵东人民陪审员:刘宝玉人民陪审员:王永付

书记员:高明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