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尚志,男,1955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玉娥,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被告苏仁雨,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尚志与被告苏仁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尚志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尚志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尚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赵东人民陪审员:刘宝玉人民陪审员:王永付
书记员:高明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