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安九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横潭村长路畈16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临安昊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北街道北排街585号。法定代表人:张高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可龙,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九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存放于被告临安昊天电器有限公司处的各型号节能灯31380套(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笑庆
书记员:孟一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