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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临安九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临安昊天电器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杭临商初字第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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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临安九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横潭村长路畈16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临安昊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北街道北排街585号。法定代表人:张高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可龙,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九正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存放于被告临安昊天电器有限公司处的各型号节能灯31380套(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笑庆

书记员:孟一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