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市精镒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太定,该公司经理。被告周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精镒光电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5日以双方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精镒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南阳市精镒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
审判员:冯心霞
书记员:马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