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秀财。被告瑞安市奥泽峰光纤连接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士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财与被告瑞安市奥泽峰光纤连接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秀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视为原告吕秀财自动撤诉。本案受理费1566元(已减半),由原告吕秀财负担
审判员:戴亦蕾人民陪审员:宋微微人民陪审员:薛宽妹
代书记员:黄蕾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吕秀财。被告瑞安市奥泽峰光纤连接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士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财与被告瑞安市奥泽峰光纤连接器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秀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视为原告吕秀财自动撤诉。本案受理费1566元(已减半),由原告吕秀财负担
审判员:戴亦蕾人民陪审员:宋微微人民陪审员:薛宽妹
代书记员:黄蕾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