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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徐煌依与尹洪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嘉盐商初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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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煌依。被告:尹洪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煌依与被告尹洪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洪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煌依撤回对被告尹洪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7元,由原告徐煌依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郭扬人民陪审员:陈生华人民陪审员:姚建明

书记员:步军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