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煌依。被告:尹洪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煌依与被告尹洪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洪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煌依撤回对被告尹洪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7元,由原告徐煌依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郭扬人民陪审员:陈生华人民陪审员:姚建明
书记员:步军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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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煌依。被告:尹洪浩。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煌依与被告尹洪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尹洪浩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煌依撤回对被告尹洪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7元,由原告徐煌依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郭扬人民陪审员:陈生华人民陪审员:姚建明
书记员:步军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