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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余姚市华盈制衣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科技园区洁达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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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余姚市华盈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钟兴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市科技园区洁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梅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应峙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霞,浙江河姆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华盈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科技园区洁达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华盈制衣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华盈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合计2480元,由原告余姚市华盈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学强

代书记员:王瑶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