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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余姚市××电镀有限公司与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余商初字第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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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余姚市××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海村。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虞××。被告:边××。委托代理人: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边×× 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电镀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电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余姚市 ××电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楼全民

书记员: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