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姚市××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海村。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虞××。被告:边××。委托代理人:傅××。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边×× 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电镀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电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余姚市 ××电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楼全民
书记员: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