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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巨宝精密加工(江苏)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浔商初字第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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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

浙江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年丰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鑫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荣,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宝精密加工(江苏)有限公司,(原名句容华叶新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宁杭路。法定代表人:郑宝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迅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巨宝精密加工(江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迅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7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768元,由原告浙江中迅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小明

书记员:石海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