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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上××市××针××厂与绍兴市××城区××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越商初字第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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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上××市××针××厂。

区。投资人董××。被告绍兴市××城区××制衣厂。区××镇××家葑村。投资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市××针××厂诉被告绍兴市× ×城区××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市××针××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2.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谢信芳

书记员:宋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