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市××针××厂。
区。投资人董××。被告绍兴市××城区××制衣厂。区××镇××家葑村。投资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市××针××厂诉被告绍兴市× ×城区××制衣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市××针××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2.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谢信芳
书记员:宋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