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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绍兴市东元化纤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海明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越商初字第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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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绍兴市东元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工业区越英路

。法定代表人金进勋,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荣强,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海明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向前村安华公路西侧(安华路大桥头)。法定代表人毛金仁,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东元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海明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绍兴市东元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15元,减半收取2408元,财保费1770元,合计人民币41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宏华

书记员:顾瑶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