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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绍兴市××纱有限公司与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越商初字第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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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绍兴市××纱有限公司。

×村。法定代表人张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张乙。被告绍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区××村。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纱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 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纱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要求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殷裕陆

书记员:缪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