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公司董事长。被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974元。
审判员:孟雅玲
书记员:别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