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勤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斌、石磊。被告:杭州明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渭明。被告:华渭明。被告:裘伟飞。被告:傅焕刚。被告:赵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明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华渭明、被告裘伟飞、被告傅焕刚、被告赵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4元,减半收取计4002元,由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曾碧莲
代书记员:徐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