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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杭州明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华渭明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拱商初字第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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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勤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斌、石磊。被告:杭州明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渭明。被告:华渭明。被告:裘伟飞。被告:傅焕刚。被告:赵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明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华渭明、被告裘伟飞、被告傅焕刚、被告赵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4元,减半收取计4002元,由原告浙江沃尔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曾碧莲

代书记员:徐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