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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苏州幸福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浚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锡商初字第00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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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苏州幸福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泰州路**。法定代表人仲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浚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法定代表人徐文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科,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幸福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浚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幸福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幸福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幸福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139元减半收取46569.5元,由原告苏州幸福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蒋馨叶代理审判员:龚甜代理审判员:王俊梅

书记员:卢志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