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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广丰县黄家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与张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锡商终字第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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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丰县黄家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

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少阳乡黄家山里温。法定代表人黄金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元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宝玉,江西省广丰县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上诉人广丰县黄家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伟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2)宜商初字第136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丰县黄家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花炮买卖纠纷其已提供新证据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丰县黄家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丰县黄家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利娜审判员:费益君代理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一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