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东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庆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海、魏娜(二人均为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吴建全,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被告:王虎,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被告:杨攀,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全、王虎、杨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建全、王虎、杨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山东东大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延刚
书记员:毕玉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