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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丁行彬与徐州市贝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微商重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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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丁行彬。被告徐州市贝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合通,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

本院认为原告丁行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行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丁行彬负担。

审判长:李西波审判员:蒋宝坤审判员:王建

书记员:盛兆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