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行彬。被告徐州市贝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合通,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
本院认为原告丁行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行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丁行彬负担。
审判长:李西波审判员:蒋宝坤审判员:王建
书记员:盛兆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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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行彬。被告徐州市贝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合通,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
本院认为原告丁行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行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丁行彬负担。
审判长:李西波审判员:蒋宝坤审判员:王建
书记员:盛兆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