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被执行人安某。被执行人张某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安某、张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甲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张某甲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调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言青
书记员:蔡明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