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甲。被执行人唐某乙。被执行人宋某,
本院在执行唐某甲与唐某乙、宋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该案已执结。故应对(2013)乳经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经民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哲审判员:牟旭成审判员:高胜万
书记员:许十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