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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某分家析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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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分家析产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某。被执行人刘某、于某甲

申请执行人于某与刘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于某送达了协助单位为乳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某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经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少明

书记员:王晓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