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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斯婷、赵浩明分家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五法委执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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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分家析产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斯婷,女,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住云南。被执行人:赵浩明,男,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云南澄江云工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澄江县龙街镇忠窑村委会白土坡西大河旁。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斯婷与被执行人赵浩明、云南澄江云工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五法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斯婷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已在昆明市产权处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浩明的房屋一套,现正评估、拍卖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五法委执字第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长武云春执行员林昆

人民陪审员:余小兵

书记员:曹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