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利君。被执行人吴敏。
上列当事人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家庭共同财产2010年加盖房屋中二层最北边两间房屋(楼梯、过道张利君有通行权)、美菱冰箱一台归申请执行人张利君所有。承担案件受理费176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5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轶材审判员:王同文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书记员:郭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